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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陈承宗与马亭亭抚养费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承宗,马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陈承宗,男,2004年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余楚乡,村民。法定代理人陈鹏飞,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马亭亭,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余楚乡,村民。申请执行人陈承宗与被执行人马亭亭抚养费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承宗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亭亭在外打工,查无音讯,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法定代理人陈鹏飞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77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