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马俊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93号罪犯马俊杰,曾用名马尔洒,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蚌山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杰犯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俊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