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史国丰与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国丰,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史国丰,男,汉族。被告邢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国丰与被告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国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健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静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