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国旗、罗学书、邹铃、张某某与永安财保泸州支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农商行胡市支行保险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旗,罗学书,邹铃,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市支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国旗。原告罗学书。原告邹铃。原告张某某(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邹某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咏梅,总经理。第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市支行。负责人:苟朝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旗、罗学书、邹铃、张某某诉被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市支行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旗、罗学书、邹铃、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