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段某,居民,住柳城县。被告:肖某,居民,住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风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