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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吴俭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俭林,马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吴俭林,居民。被执行人马永龙,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9日向郧县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吴俭林办理位于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118号西南五层的三室二厅(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郧县国用(2004)字第260403024-8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郧县房地产管理局已签收,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