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周学理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学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09号罪犯周学理,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昆刑一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学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7年9月10日、2009年7月13日、2011年7月4日、2012年11月1日四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周学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学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学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