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诉李舒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李舒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55号申请人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舒雯。申请人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拍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舒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爱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雷、被申请人李舒雯的委托代理人李鸿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爱拍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3)办字第139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公司成立前,与李舒雯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有效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公司正式成立并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止。后公司依法设立,2012年7月31日,经与李舒雯协商,双方改变了原协议书的约定,改由公司直接与李舒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公司成立即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之后李舒雯未提出任何异议。2012年8月31日,李舒雯主动提出辞职。爱拍公司认为,公司成立后,原劳务雇佣协议仍应有效,并视为一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直至2012年7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才终止。虽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滞后,但公司是有诚信的,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仲裁委员会机械和片面地适用法律,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爱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劳务雇佣协议书、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工资单、辞职信、离职通知各一份。被申请人李舒雯答辩称:公司与李舒雯签订的劳务雇佣协议上虽然约定有效期至公司正式成立并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止,但外服公司与本案无关,李舒雯实际也未与外服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故该劳务雇佣协议的有效期应于公司成立之日截止。双方于2012年4月1日就形成劳动关系,但公司直至2012年7月30日才与李舒雯补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双倍工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主张,其与李舒雯签订的劳务雇佣协议在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应视为一种特别形式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务雇佣协议的签署甲方为“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筹)”,当时爱拍公司尚未成立。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结合协议书第十五条约定,协议有效期至公司正式成立并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此协议即自动失效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在认定爱拍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李舒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爱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3)办字第139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爱拍(上海)拍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严 霞代理审判员  罗珏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