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谭喜藩与祝晓良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喜藩,祝晓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保字第68-1号申请人谭喜藩,男。被申请人祝晓良,男。申请人谭喜藩与被申请人祝晓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喜藩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并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祝晓良在汝城县昆仑矿业有限公司金城分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权(价值53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谭喜藩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喜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祝晓良在汝城县昆仑矿业���限公司金城分公司名下价值53万元的资产机械设备;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祝晓良负责使用、保管,但不得转移、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家文人民陪审员 欧细泉人民陪审员 朱稳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根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