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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香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香莲,陶爱辉,王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1225-2号申请执行人:周香莲。被执行人:陶爱辉。被执行人:王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湖长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依法委托湖州万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陶爱辉、王华明所有的坐落于雉城镇翡翠名都香樟苑15幢202室房屋进行拍卖(含装修,产权证号:00125530号、00125531号,证载建筑面积135.51平方米)。2013年12月有13日,黄玉发(居民身份证号:35262419730605371X)以65万元的价格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雉城镇翡翠名都香樟苑15幢202室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35.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黄玉发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玉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玉发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切费用由买受人黄玉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义平审判员  林宗建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