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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福海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海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7号罪犯王福海,家住河南省,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5日作出(2003)新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福海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判决,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新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中对王福海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王福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2月12日起。2006年7月17日罪犯王福海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6年6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王福海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福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9月记功一次,2012年2月、2012年7月、2012年11月、2013年4月连续表扬4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