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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卫花、王颜玲因与刘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花,王颜玲,刘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花,女,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颜玲,女,住开封县。委托代理人于是雨、孙全保,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忠,男,住开封县。上诉人李卫花、王颜玲因与被上诉人刘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卫花的委托代理人丁磊,上诉人王颜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是雨、孙全保,被上诉人刘振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0元,退还上诉人李卫花、王颜玲各10545元。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艺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