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3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高宪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高宪寅,高永仁,高春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37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责人肖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生,男,汉族,该行员工,住滕州市。被告高宪寅,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高永仁,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高春亮,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高宪寅、高永仁、高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宪寅、高永仁、高春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高宪寅、高永仁、高春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龙华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