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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秀丽与周会东、玄桂枝、玄桂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丽,周会东,玄桂枝,玄桂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4931号原告杨秀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海涛,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会东,女,汉族。被告玄桂枝,女,汉族。被告玄桂彦,女,汉族。原告杨秀丽与被告周会东、玄桂枝、玄桂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秀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丽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会东、玄桂枝、玄桂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5日,经被告玄桂枝、玄桂彦担保,被告周会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被告偿还70000元,余款8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48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2011年10月15日,经被告玄桂枝、玄桂彦担保,被告周会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余款8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三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以上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5日,经被告玄桂枝、玄桂彦担保,被告周会东向原告杨秀丽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尚欠8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周会东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偿还,被告玄桂枝、玄桂彦作为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秀丽人民币80000元,被告玄桂枝、玄桂彦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元,邮寄费88元,计款1286元,由被告周会东、玄桂枝、玄桂彦负担988元,其余原告自负,三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杨秀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秀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商红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