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惠瀛商贸有限公司、冯彩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惠瀛商贸有限公司,冯彩霞,鲁秀萍,安徽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廖义平,冯晓宇,冯毅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传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南兰,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惠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冯彩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冯彩霞。被告:鲁秀萍,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安徽融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廖义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义平。被告:冯晓宇,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冯毅斌,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惠瀛商贸有限公司、冯彩霞、鲁秀萍、安徽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廖义平、冯晓宇、冯毅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惠瀛商贸有限公司、冯彩霞、鲁秀萍、安徽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廖义平、冯晓宇、冯毅斌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惠瀛商贸有限公司、冯彩霞、鲁秀萍、安徽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廖义平、冯晓宇、冯毅斌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