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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肥乡县正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肥乡县正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乡县正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诉被告肥乡县正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江斌独任审判,书记员樊晓宁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瑞公司诉称,2010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35KV钢杆塔138.1吨,钢杆塔基础20.4吨,两项价款总计1358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被告除支付591922.9元货款以外,剩余货款766627.1元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66627.1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华瑞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买卖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2010年9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钢杆、钢杆基础等电力设备合计货款1358550元。2、企业询证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告发出欠款询证函,被告对欠原告货款766627.1元予以盖章确认。被告正远公司没有提出答辩。被告正远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瑞公司与被告正远公司于2010年9月3日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正远公司购买原告华瑞公司钢杆、钢杆基础等电力设备合计货款1358550元。被告正远公司除支付591922.9元货款外,2012年12月25日双方确认,被告正远公司欠原告华瑞公司货款766627.1元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正远公司欠原告华瑞公司货款766627.1元未予支付事实清楚,被告正远公司依法应当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肥乡县正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6627.1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466元,减半收取5733元,由被告肥乡县正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江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