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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光远建设机械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天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光远建设机械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高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韩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光远建设机械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工农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印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光远建设机械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北光远建设机械发展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河北光远建设机械发展总公司为申请人执行人石家庄天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转让被执行人持有的石家庄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8%的股权(价值35028万美元,以股权交易日当天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计算)手续。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股权管理机构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会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左 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