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商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裕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克斯林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裕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泰克斯林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2029号原告:宁波市裕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艳平。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被告:浙江泰克斯林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俊斌。委托代理人:叶可森。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裕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泰克斯林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裕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裕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由原告宁波市裕圣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