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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孟祥领与代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领,代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28号原告孟祥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军,系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代晶,女,汉族。原告孟祥领诉被告代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祥领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孟祥领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建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