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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石翠林诉陈凤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翠林,陈凤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石翠林,男。被告陈凤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翠林诉被告陈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