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安在臣与刘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在臣;刘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安在臣,农民。被告刘更生,丰县中学退休职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在臣诉被告刘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在臣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在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在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安在臣。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含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