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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少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XX;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少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XX,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卢XX与郭某某(另行判决)、吉仔(另案处理)经密谋,由郭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卢XX、吉仔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XX村XX路XX号门口,将停放在该门口的被害人梁XX的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700元)盗走,后三人将该车销赃后将赃款分占。破案后,未能起获该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梁XX的陈述;同案人郭XX在法庭上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卢XX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卢XX的户籍资料;讯问被告人卢XX的录像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X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XX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汽车未能缴回,量刑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婉斐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