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天录与被告孟俊芳、赵献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录,孟俊芳,赵献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石天录,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代恩香,女,195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孟俊芳,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赵献平,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录与被告孟俊芳、赵献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天录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天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天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石天录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