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催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立新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立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江催字第0163号申请人立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林根,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26)匣子坝12号。申请人立新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6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3年10月28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247245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绍兴县奥尼斯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立新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立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