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与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50号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负责人:岑峰。被告: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乔。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诉被告余姚市泰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