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石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49号

法院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朴

案由

抢夺;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049号罪犯石朴,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朴犯抢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石朴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黄祥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