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市民初字第2388-1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姚志坚,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立刚、张泽军,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波,男,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庆刚,山东金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江 审 判 员 宋 芳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