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德佑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佑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号原告:山东德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6元,由原告山东德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中山代理 审 判员 蒲业学人民 陪 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郑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