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中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3)资中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资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负责人王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系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债务本息38403.89元(截止2013年11月29日)、案件受理费66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39063.89元,承担执行费49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某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397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39210元,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