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嘉鹏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金坛市嘉鹏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柏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坛市嘉鹏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潘晓韬,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嘉鹏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坛市嘉鹏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市常兴冷拉型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