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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黑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黑山支行诉黑山县鸿天祎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银行黑山支行,黑山县鸿天祎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黑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锦州银行黑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裴某某,该银行职员被告黑山县鸿天祎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原告锦州银行黑山支行诉与被告黑山县鸿天祎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将所欠借款结清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银行黑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为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吴宝利人民陪审员  金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