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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调确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邓秀兰与蒲科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秀兰,蒲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调确字第20号申请人邓秀兰,女,50岁。申请人蒲科成,男,58岁。申请人邓秀兰、蒲科成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光毅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邓秀兰卖猪,申请人蒲科成受买猪人之托帮忙运送,申请人蒲科成在将猪赶出申请人邓秀兰家猪圈时,不慎将猪圈墙上砖头弄倒砸伤申请人蒲科成的脚。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丹棱县顺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1.邓秀兰作为主人家卖猪,一次性付蒲科成脚伤医疗费伍佰元正,小写500元;2.蒲科成不得在问邓秀兰要医药费等费用。申请人邓秀兰在达成协议后便支付给了申请人蒲科成500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邓秀兰、蒲科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光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