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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44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康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青三干道沙湖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建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谢先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21-225号。法定代表人:江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汉阳区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汉阳区大归元片房屋征收指挥部西片A地块指挥部及武汉市台政征收指挥部的房屋拆迁款441084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