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玉强、杜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玉强,杜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玉强,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杜丽琴,女,汉族,农民,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玉强、杜丽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3.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明,被执行人吕玉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