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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郑永、陈高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郑永,陈高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34号原告:王文明,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永,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现羁押萧县看守所。被告:陈高中,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郑永、陈高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明对被告郑永、陈高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