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邓倩、范玉龙与范常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龙,邓倩,范常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5164号原告范玉龙,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生。原告邓倩,女,汉族,1981年8月16日生。被告范常兵,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倩、范玉龙与被告范常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常兵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常兵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