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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占粮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占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75号罪犯李占粮,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5)沧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占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占粮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占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