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川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川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柳某,男,���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赵某,女,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柳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到期债务,该案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忠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