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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 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大孔乡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屈xx,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xx道,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二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借款8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xx银行存款10220元(含借款8800元、利息132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变卖或拍卖,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