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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顾某。被告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