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鹤丰、丁秀峰与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8号原告王鹤丰、丁秀峰与被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鹤丰、丁秀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东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已经受理。截止2013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鹤丰、丁秀峰购房定金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8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