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桂叶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催字第37号申请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桂叶敏。申请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400052/22947390、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4月29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万洲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亿团机械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陈 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集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