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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汛平与吴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汛平,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李汛平,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娟,女,约32岁。本院在执行李汛平申请执行吴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运峰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