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启文与王志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启文,王志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启文。委托代理人张利平,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云(常用名王志峰)。委托代理人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启文与被上诉人王志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查明事实部分未作叙述,尚未查明事实,即进行了实体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