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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克生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生,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克生。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克生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克生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克生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克生依据(2013)平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平法执字第3号执行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秀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