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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7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杜鹃与杨石益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18-3号申请执行人杜鹃,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石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鹃与被执行人杨石益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3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1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