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安全与被告蔡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安全,蔡艳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邓安全,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蔡艳丽,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安全与被告蔡艳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安全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全撤回对被告蔡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安全负担。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中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