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高新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新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53号罪犯高新章,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蜀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新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合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依法裁定减去罪犯高新章有期徒刑十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新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新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新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新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