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通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3)五通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该案案件受理费53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主动给付了案件受理费5315.00元,履行完毕了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3)五通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