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XXX诉关绪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关绪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保字第16号原告:XXX,女,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关绪胜,男,生于1958年12月11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关绪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387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关绪胜银行存款12038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二、依法查封原告XXX提供的担保财产: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强力塔机标节24节(型号:QTZ5010);。本案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练 微信公众号“”